在历经两审程序后,云南首例制售冒牌普洱茶案被发回一审的官渡区人民法院。31日,该院开庭进行了重审。被告在庭上辩称,仅仅是来料加工。
茶厂被端 三被告被罚450万
2004年3月,湖南韶阳人李飞跃在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办了一家茶厂。2005年7月2日,公安机关在这里查获了千公斤假冒的“大益”、“中茶”等名牌普洱茶,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。同一天,公安机关还查抄了位于官渡区四甲二组的另一家茶厂,该厂由李飞跃与浙江人朱文华共同开办。以上两家茶厂被查封后,李飞跃、朱文华又在大板桥金马村成立了“佩龙茶厂”,继续生产冒牌茶叶。这家新厂,由湖南韶东人吴勤铭负责管理。2005年8月18日,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。
官渡法院一审后,对李飞跃、朱文华、吴勤铭作出了判决:三人均构成了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被告李飞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;被告吴勤铭被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人民币150万元;被告朱文华处有期徒刑3年,缓期徒刑4年,并罚金100万元。
3被告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,很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昆明中院审查后将原判撤消,发回官渡法院重审。
被告辩称仅仅是来料加工
31日上午,官渡区法院进行重审。庭审中,李飞跃辩称他没有生产仿冒的普洱茶,他的茶厂只是按照别人提供的包装要求,帮别人加工茶叶,能拿每公斤3块钱的工费而已。
该被告辩护律师张振宇提出:指控李飞跃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因素并不存在。3被告均供述被查处的茶是为增进等案外人加工的,即使被告人李飞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,为了完成加工,以获得加工费。因此,被告人构成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,且具有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。最后官渡法院宣布将再择日作出重审判决.